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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废塑料进出口新政发布

时间:2020-02-08 10:36 阅读:1271 来源:互联网

1月15日,香港环境保护署召开会议,为积极履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巴塞尔公约》,向业界发布“香港废塑料进出口管制最新政策”,新政主要包括:废塑料进出口管制强化出口政策、废塑料进出口强化进口政策、废塑料进出口管制强化转口政策以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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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日起,除17种单一类别未受污染废塑料(包括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并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回收(例如:循环再造)外:

▶ 在越境转运废塑料前必须先取得相关进口国及过境国的同意方可进行

▶ 缔约国不能进口由非缔约国出口的废塑料

相关规管将与越境转运有害废物一致。

《巴塞尔公约》附件九中的内容,列表中的塑料废物不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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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香港废塑料进出口管制最新政策的详细内容:

01、废塑料进出口管制目的

▶ 修订后的 《巴塞尔公约》于2021年1月1日起加强对废塑料的规管;

▶ 受《巴塞尔公约》规管的废塑料在越境移运前必须先取得相关进口国及过境国的同意方可进行 ;

▶ 内地已于2018年底全面禁止进口废塑料

▶ 邻近地区(如:马来西亚、印尼等)亦已逐渐收紧废塑料进口管制

▶ 香港必须强化废塑料进出口管制

▶ 避免进口/转口废塑料在本港滞留、弃置或造成污染

02、废塑料进出口管制总统安排

▶ 按《废物处置条例》,进出口商有责任证明进口/出口装运属“未受污染”及“作在加工、循环再造、回收或再使用用途”

▶ 进出口商在进口、转口或出口前须提交文件证明符合上述要求及装运合法,环保署会确认收到有关文件

▶ 优化进出口管制措施可加快安排货柜检查的程序

▶ 环保署有责任向海外相关主管当局及时通报废塑料进出口,会把收到的文件转交相关海外进口地主管当局

▶ 环保署会继续与香港海关按风险评估抽查进出口及转口货柜

▶ 违法者会被检控

• 使用虚假文件者

• 违反《废塑处置条例》者

03、废塑料进出口管制强化出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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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出口的废塑料装运,有关人士须:

▶ 如废塑料装运不受《巴塞尔公约》管制,在离开出口地前提交上述文件予环保署备案并获确认收到;

▶ 只限《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列明的17种单一类别未受污染的废塑料,并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回收(例如:循环再造)

▶ 如废塑料装运受《巴塞尔公约》管制,须按《巴塞尔公约》要求的程序预先取得相关进口国的同意,并向环保署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巴塞尔公约》第20B(4)(a)条:

▶ 环保署会把出口商提交的文件交予进口地当局跟进,以便其确认该装运可进口,避免运至当地后才被退运;出口商亦可避免违反《废物处置条例》的出口管制。

▶ 继续透过情报抽查出口装运,未能通过抽查的装运,出口商须安排装运在香港适当的回收设置处置。

▶ 以下出口装运不可出口,如已离港环保署会通报进口地:

• 装运未获进口地同意进口

• 没有事先领有环保署的许可证(如废塑料装运受《巴塞尔公约》管制)

• 没有提交文件备案,或文件不齐全

• 实际装运许可证或文件不符

04、废塑料进出口管制强化进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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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拟进口香港的废塑料,有关人士须在离开出口地前提交上述文件予环保署备案,并获确认收妥;

▶ 以下装运不可来港,否则可能会被退回出口地:

• 受污染废塑料包括当中混杂不同聚合物

• 没有提交文件备案,或文件不齐全

• 经抽查发现实际装运与文件不符

• 废塑料不属未受污染,或不是作再加工,循环再造、回收或再使用

▶ 受污染废塑料受进口许可证制度监管

▶ 受污染废塑料不能以合乎环境卫生的方式回收处理,不符合《废物处置条例》第20A(4)(a)条签发许可证的条件

▶ 环保署不会就受污染废塑料发出进口许可证

▶ 受污染废塑料不可进口香港

05、废塑料进出口管制强化转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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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在香港转口的废塑料装运,有关人士须在离开出口地前提交上述文件予环保署备案,并获确认收到,环保署会把该文件交予进口地当局跟进

▶ 出口地当局签发出口许可证前必须取得进口地及香港主管当局同意

▶ 有关人士提交的提单必须涵盖废塑料的转口装运,不可再在香港转柜或拼柜

▶ 未能通过抽查的装运,会被拒绝在香港转口或退运出口地

▶ 以下转口装运不可来港,否则有可能会被退回出口地:

• 接获进口地当局通知未有进口同意或许可证

• 没有事先取得环保署的过境同意

• 没有向环保署提交文件备案或文件不齐全

• 没有有效船务提单证明转口安排或装运有可能将在香港转柜或拼柜

• 经抽查发现实际转运与文件或过境同意不符

• 废塑料不属未受污染,或不是作再加工、循环再造、回收或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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